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