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向非煤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损毁非煤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