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性暴雨、山洪等灾害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信、交通中断的紧急情况下,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可以主动自行实施人员转移。自行转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交通工具组织集中转移并予以妥善安置。
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人员转移工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