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16 articles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同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办法
(1998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围绕大会主要议题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查时,吸收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由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
(三)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持证就地视察和调查活动;
(四)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六)根据需要,联系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定期走访代表,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分工定点联系代表、互通情况;
(九)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推至休息后的第一天),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听取代表反映情况;
(十)每年要开展一至两次人大代表的建言献策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视察单位提出表扬、批评、建议和意见;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情况。
代表持证视察,可以事先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事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视察报告。
代表持证视察必须做到: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公正廉明,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讲究礼貌,注意方法,报告情况。
代表持证视察,不直接处理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