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建设生态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质量管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地表水及其入河排污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表水监测断面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截流取水和设置排污口;禁止危害监测设施安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质监测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