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