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

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