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将养犬行为规范纳入相关公约,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