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联动职责的,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证照以及其他建设、使用手续的;或者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拒不提供协助、配合的;
(二)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共享信息的;
(三)日常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疑似违法建设报告,不登记、不依法及时核查处理的;
(五)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