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搬出物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关到场见证,对相关物品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不领取的,通知其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搬出的物品。逾期不领取的,实施强制拆除的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鲜活物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