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