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传统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

传统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认领,公告满六十日无人认领的,可以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审查属实,偿付修缮、维护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后,予以返还。

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村民委员会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维护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