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监管和整治;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和房屋拆迁扬尘污染的监管和整治;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管;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以及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内其他扬尘污染的防治监管工作;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物料在运输中遗撒、泄漏的依法实施监管;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路检路查。
对于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