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