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规定,以拒绝进入施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