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未在施工现场边界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未采取停止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四)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