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以挂靠的名义或者擅自参与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转让、出租、出借、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违反规定,为他人的设计或者他人担任项目专业负责人的设计文件签字、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