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结算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联网收费、解缴和清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足额解缴收取的通行费,如实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不得截留、拖延、少缴通行费。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