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根据风险情况,可以建议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出境;

(二)依法限制地方金融组织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