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依法编制重点流域水环境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划;

建立水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监测、预警,发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组织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执法;

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