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动大数据技术在水污染防治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工作格局;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