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