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树龄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养护管理。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迁移。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