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城市绿地。

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外,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