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设置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对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招牌设置许可证》;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