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向设置许可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与载体的位置图、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交设置权证明书;

(五)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人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