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国家机关和本条例规定具有处理信访事项责任的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决策,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