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残相威胁;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纠缠、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滞留,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采用走访形式在非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七)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