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级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属于所属下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事项起五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
(三)其他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不属于本级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退回转送、交办的国家机关并说明理由。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许可、技术鉴定、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