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制协商代表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

(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四)破坏企业设备、工具等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