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企业停产、解散、破产,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变动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