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实施下列处罚: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取土、开窑、开荒等破坏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焚烧塑料、垃圾、橡胶、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划定范围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随地吐痰、便溺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