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抄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三)负责组织各自管线的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巡查、养护和维修,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四)编制并实施管廊内管线的维护和巡检计划,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