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科技、金融、税务、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