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送交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经研究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确实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会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次审查终止。
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不一致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