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