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堤防、护堤地以外)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