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虽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实施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