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程建设相关文件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