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禁止从事下列侵害水工程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一)在堤防、护堤地内放牧、晒粮、挖掘草皮、开展集市贸易;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及各项设备,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四)在堤防、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葬坟、存放物料、砍伐树木、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挖筑鱼塘等;
(六)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抽水站、排水渠系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安全防护警示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七)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