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以及用于文山三七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文山三七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文山三七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四)对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查封、扣押;
(五)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
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用于文山三七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干扰、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