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林业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种植林木、建立林业基地、进行自主经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采伐自己营造的林木并自用的、免征一切税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林业基层站(点)的建设,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禁止毁林开垦、偷砍盗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对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采取措施,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