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科学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新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不少于四十小时的安全教育任职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主管安全的副校(园)长和安全工作负责人任职期间,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