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和道路交通信号,设置减速和防冲撞设施。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协助学校对校园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限定最高时速,设置规范的校园道路交通信号和施划停泊车位。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未实施人车分流的,除因教学管理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允许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当遵守校内安全规则。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