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培训记录。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