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幼儿园、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