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至少一所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