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定用水计划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加价水费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未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节约用水行为的举报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