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
(三)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