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